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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选择调解处理事故纠纷,应注意哪些事项? 2019-12-13 09:36:51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私下和肇事方和解,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容易被对方当事人忽悠,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女,1981年10月1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张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司机。
 
被告二:刘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2012年10月12日0时11分许,被告一张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轿车在光明新区公明松柏路田寮路口时,与骑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的王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张某与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某被送往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9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护1人,加强营养,出院后每月回院复查1次,需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1万元。
 
2012年11月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李某骨折伤残程度为10级伤残。
 
 
受害人李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84054.08元,现受害人李某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协助其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各方达成(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781号调解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确认原告应得赔偿款为55000元;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于收到调解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原告;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终结,互不再就此案追究其他责任。
 
【国晖点评】
 
受害人李某因车祸构成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权衡了诉讼与调解之间的利益差异,选择了与肇事方进行调解,最终受害人李某获赔了55000元的赔偿款。与原主张损失金额相比,本案的调解是成功的。
 
本案同时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车祸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选择调解处理事故纠纷,更适宜在专业律师下进行,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受害人极有可能因此不了解相关赔偿标准,以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215-8634-13140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6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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