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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伤残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 2015-09-29 10:31:42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7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1612号
判决时间:判决书由委托人领走,具体判决时间不确定


     2009年9月5日,吕某在松岗塘下涌路遭遇交通事故造成8级伤残。吕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大量积蓄,但是依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的胡某,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人深圳市xx保险公司并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吕某进行赔偿。

     吕某治疗终结后委托我所李律师为其代理人,协助其处理关于事故的赔偿事宜。我方首先委托了具有鉴定资格的深圳市xx司法鉴定所对吕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2009年12月24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吕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元。

     为了维护吕某的合法权益,向赔偿义务人顺利索赔,我方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胡某(被告一)、深圳市xx保险公司(被告二)连带赔偿吕某的损失共计226806元。其中,鉴定费1600元、医疗费62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0元、护理费8100元、误工费10956元、残疾赔偿金160375元、交通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10年1月20日,原告吕某收到法院的传票,通知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开庭。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以及双方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属实,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原告确实因事故遭受了巨大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深圳市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胡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吕某的损失。

      点评:本案的肇事车辆驾驶人系车主,机动车如果依法参加了较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车主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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