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罗法民四初字第40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328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1年8月18日
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划分:
2009年11月1日,吴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富丽华大酒店前路段时,该车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使曾某遭受损害(人身、财产)。后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下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与曾某均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受害人治疗的情况:
曾某受伤后,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8天。后于2009年12月9日转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又住院40天。之后曾某于2010年5月16日再次进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起诉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经过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精神伤残等级及身体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得出:原告的精神伤残等级为3级,身体伤残等级为2个3级,2个4级和5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受害人状告的对象及诉求:
后曾某委托我所的程律师、刘律师代为处理事故赔偿事宜。我方本着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目的,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驾驶人吴某、车主邓某、车主肖某以及车辆保险人中国xx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747072.85元(后再次基础上再增加金额97086.62元)。
案件经调解的结果:
后经过程律师、陈律师与对方协商,在法院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各被告一致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817112.7元,由中国xx保险公司承担607000元,扣除已垫付的60000元,余下的547000元在2011年9月23日前支付;吴某、邓某、肖某等三人负担210112.7元,扣除已垫付的97112.7元,余下的113000元于2011年8月31日前支付;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
小结:
本案是一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我方的律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高于80万的赔偿,委托人获得了最大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