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编号】(2021)粤晖津字MS047-2485-2603
【合同编号】(2020)津晖交字第2202号
【案 由】交通事故
【委托当事人】解某、潘某
【承办律师】付佳怡律师
◆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23日19时30分许,沈某驾驶前部灯光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小型轿车,沿梅江西路第一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至与绥江道交口以北150米处时,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碰撞前方、同向、同车道内由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造成潘某(71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青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天津市某铁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沈某系事故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后,解某作为死者之妻,潘某作为死者之子,均系死者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通过咨询国晖律师并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处理赔偿相关事宜。
分析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根据商业三者险责任合同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天津市某铁道集团有限公司、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国晖律师建议代理解某和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索赔。
◆ 一审判决
本案由于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故家属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积极收集证据,准备证据清单,一审法院判决为:
1.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解某、潘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89967元。
2. 天津市某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解某、潘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 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1492元。
另外,由于肇事者为寻求刑事减轻处罚,和原告方达成了谅解书并支付30万元的谅解费用,故本案原告方获赔最终达到了86万余元。
◆ 小编后话
车祸死亡案件,如果肇事者涉及刑事犯罪的,死者家属可以在法定赔偿的标准之外与肇事者协商谅解赔偿款事宜,谅解款独立于法定的赔偿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但死者一方应当做好原谅对方伤害行为并认可司法机关给以对方从轻、减轻甚至于免除处罚的心理准备。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3167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