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091号
展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害情况:
2007年6月24日,展某在民治大道南康百货被宋某驾驶的客车撞伤。展某即被送进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07年11月3日治疗终结出院。
2007年12月12日,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展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精神(包括智力)伤残其程度进行了检验鉴定,评定其颅脑损伤为中度智力缺损。
2007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展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展某的伤残等级为4级和5级。
2008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展某的伤残护理依赖进行了检验鉴定,评定展某为部分护理依赖。
展某起诉的被告方情况:
被告宋某(简称被告一),肇事车辆的驾驶人,男,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镇xx村。
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二),肇事车辆所有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地主:深圳市龙岗区xx号。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被告三),肇事车辆保险人,负责人田某,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
展某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三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60000元,被告一、被告二对该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376011元(已经按照机动车与行人同等事故责任的赔偿比例计算);
三、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的结果:
法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确认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认定的情况属实,也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4级和5级及部分护理依赖情况属实,至于原告申请的以5年为期限的前部分护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5年之后的护理费待实际产生后,原告可以再进行主张。
法院判决被告三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度原告进行赔偿,其余数额由被告二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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