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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构成9级伤残能够获得较高赔偿金额的原因吗? 2019-11-29 09:10:04

【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其身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为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工作、劳动,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相关费用的,理应获得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某,男,1961年7月23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周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一用人单位。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年12月07日12时4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33公里左起第三车道处,车辆左前部碰撞在同车道形式的赵某某驾驶的沪B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沪Exx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右后部。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原告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于2012年12月25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被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江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分别在深圳市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后因病情恶化,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提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至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5月2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个九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某把驾驶人周某某、用人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78189.53元。
 
【案件结果】
 
2015年8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人民币10777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以诉讼的方式结案。原告所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深圳市工商(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受害人为8级伤残,需要安装助听器,医疗终结日期为2014年7月23日。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提交医药费清单、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等证据可以确定,《深圳市工商保险待遇决定书》中所指的康复器具费即为助听器的费用,一副为3000元,年限均为5年,原告请求计算至80周岁,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受害人主张的金额以及法院最终判决的金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12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3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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