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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调解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 2019-12-02 09:33:44

【引    言】
 
对于交通事故处理途径一般包括调解、和解、诉讼3种途径解决。一般而言,对于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若在专业人士介入下进行调解的话,也是一种高效便捷的途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彭某某,男,19876年7月11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唐某某,粤Bxxxxx号车辆的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2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石岩水田收费站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石岩水田收费站路段路口时,车身右侧与原告驾驶的粤B无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2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12年9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石岩人民医院住院住院,共住院57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名,加强锻炼,定期门诊复诊。
 
2012年11月3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约需要人民币12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彭某某把驾驶人唐某某、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42426.08元。
 
【案件结果】
 
2013年6月17日,经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彭某某款130000元,此款后续治疗费12000元、护理费285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2850元、交通费1573.92元、残疾赔偿金107926.08元、鉴定费2800元等。
 
二、原告彭某某放弃对被告唐某某、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2012年8月28日所发生交通事故再无纠纷,双方权利义务清结。原告彭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2012年8月28日所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被告唐某某、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彭某某在事故中造成10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彭某某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最后,受害人彭某某在律师的协助下,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的建议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最终获赔了130000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粤晖民交字第0404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4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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