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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伤残,成功获赔220642.24元! 2021-12-02 10:02:55
【档案编号】(2021)粤晖津字MS025-2463-2578
【合同编号】(2021)津晖交字第2210号
【案    由】交通事故
【委托当事人】杨某
【承办律师】史艺梦律师
 
◆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6日11时54分许,李某驾驶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西青区中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外环线交口时向南右转弯时,遇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沿外环线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外环线与中北大道交口向西左转弯后欲驶入中北大道南侧,李某车辆右前部与杨某电动自行车右中部发生接触,造成杨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
 
之后,杨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天津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手术,并做了右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同时,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杨柳青大队认定: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李某所驾驶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一直属营业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而事故属上述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 治疗与鉴定
 
杨某经过医院治疗,基本康复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身伤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被鉴定为伤残9级,同时搜集各个赔偿项目的证据资料,并结合对方当事人、保险公司的态度,决定起诉索赔224782.24。
 
◆ 一审胜诉
 
案件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120000元;
 
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55616.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20211.84元,误工费18900元,残疾赔偿金64408.27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603.67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167737.07元的60%即100642.24元。
 
由此,原告杨某最终获赔120000 + 100642.24 = 220642.24元,与诉讼索赔数额相比,成功索赔比例为98.15%,是非常成功的索赔案例!
 
小编后话:
 
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和肇事者从自身角度都是希望越少赔越好,尤其是保险公司,有着专业的保险理赔员,其保险理赔知识丰富,经验很足,很多当事人尤其是伤残或死亡案件的当事人如果选择和保险公司私了,风险很大,建议在律师的介入下与保险公司接洽,争取不少拿1分钱!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3168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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