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肇事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雷某,男,1960年5月1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许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曾某,粤L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9月30日19时00分许,被告一许某驾驶粤L XXXXX号车从横沥梁化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梁化镇S208线谢洞村路段时,追尾碰撞同车道前方由原告雷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原告雷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雷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0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休息3个月,留1人陪护,加强营养,注意休息,不适随诊。
2016年6月29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雷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雷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37185.1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9月12日,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323民初2063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雷某110000元;
二、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雷某余下损失296960.0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100万元内对此款先行赔付;
三、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本案受害人雷某可以向侵权方(肇事司机许某、肇事车辆所有人许某、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其中,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目上面,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该积极主张按照城镇的标准赔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受害人雷某因车祸构成了9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其符合“农转城”条件的证据,主张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通过诉讼获赔了406960.02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437185.16元相比,受害人雷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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