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作为受害方,在其因事故造成伤残的情况下,其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何某,男,1981年4月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赵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精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3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一赵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第三工业区金永丰路段倒车时,车尾中间与原告何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车尾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何某被送往深圳市宝田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13日出院,共住院24天。出院医嘱:全休6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一年左右拆除内固定,费用为6000元。
2015年4月21日再次在深圳宝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天,出院医嘱:转院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9月21日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9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后据骨折愈合情况适当延长休息时间。
2015年12月25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何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何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92894.38元。
【案件结果】
2016年3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民初4941号判决:
一、平安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64210.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本案中,受害人何某在事故中造成了9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的伤残损害。受害人何某主张赔偿损失292894.38元,实际获赔了264210.38元。从索赔的结果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成功的原因:一是受害人何某机智地选择了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在“农转城”转化方面下足功夫;二是选择诉讼索赔,大大增加了赔偿项目获得全赔的几率。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64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5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