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实践经验表明,涉及伤残的交通事故争议纠纷,受害人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获得成功赔偿的几率高达90%。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周某,男,1973年6月11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吴某,赣C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张某,赣C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赣C XXXXX号车投保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1年11月25日20时10分许,被告一吴某驾驶赣C XXXXX号车从惠风东二路往西坑方向行驶,行驶至和畅东四路与惠风东二路交叉路口时,与从和畅东三路往和畅东四路方向行驶由原告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仲恺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被送往中信惠州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218.51元。后转院至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共住院15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适时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8000元。另外,赣C XXXXX号车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0000元。
2013年9月2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周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周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96637.36元(已扣除被告交强险已垫付的120000元)。
【案件结果】
2014年7月15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66号判决: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按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周某支付赔偿款73465.04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受害人周某因车祸导致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选择诉讼索赔获赔了73465.04元,加上被告方庭审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费用120000元,受害人实际获赔了共计193465.04元。由此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同时告诉我们,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最大化,受害人更适宜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比起受害人私下和解、调解,诉讼获全赔的成功率高达90%。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261-8680-1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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