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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应选择何种处理方式? 2019-11-13 09:20:11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索赔,在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项目损失获全赔的几率高达99%。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朱某,男,1968年6月4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林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江某,粤L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9月18日,被告一驾驶粤L XXXXX号小型轿车从惠博大道沿四环北路往小金口金鸡方向行驶,行至四环北路小金口金鸡特色农庄门前路段,因措施不及,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驶由朱某驾驶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某在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住院26天。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一垫付了医疗费40995.4元。2013年12月26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朱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4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朱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3870.93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0月1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30号判决:
 
一、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4043.96元(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2427.16元;在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8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2227.2元;以上损失共计155039.36元,扣减第一被告另垫付40995.4元);
 
二、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被告支付人民币40995.4元;
 
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朱某因车祸事故致10级伤残,受害人朱某主张损失金额183870.93元,实际获赔了155039.36元。由此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受害人选择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在实践中,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诉讼索赔成功的概率可达90%以上。
 
因此,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应就事故具体情况先行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再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因为事故处理方式的选择错误,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363-8782-13315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1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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