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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肇事机动车方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赔偿责任! 2019-11-05 09:02:59

【引    言】
        
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受害人主张索赔前,应分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切记: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男,1969年3月8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吴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林某,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被告四:尹某,粤B G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G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5月20日13时,被告一吴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布沙路南岭天桥路段向左变更车道时,车身左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尹某驾驶的粤B GXXXX号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后,粤B XXXXX号车又与原告王某驾驶的自行车及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王某受伤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18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6个月,取出内固定费用7000元,加强营养,不适随诊。
 
2015年10月1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伤残,后续整容费用约39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本次的事故赔偿损失。
 
【案件结果】
       
2016年10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72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190987.7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某直接赔付179987.74元(其中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3900元,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66087.7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王某直接赔付11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经鉴定构成2个10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受害人王某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为11%。受害人王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积极主张各项目的赔偿,受害人王某最后获赔了人民币190987.74元。
 
而本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被告四尹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但从判决来看,其仍然需要赔偿受害人王某的损失。由此可知,肇事机动车方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赔偿责任,肇事机动车方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事故受害人的损失。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7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0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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