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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金额高低与证据收集的技巧密不可分! 2019-11-06 09:10:04

【引    言】
 
退休老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伤残案件,由于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不清楚索赔的流程,尤其是收集证据缺乏有效的证明力。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建议受害人在律师指导下开展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某,女,1949年10月11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张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杨某某,粤B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6年2月28日6时4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轿车沿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富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将石商业广场路口时,轿车与横过道路行人原告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2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出院医嘱注明:1.休息四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一人;2.左足继续石膏固定3周左右,骨折愈合前伤足不着地负重行走,定期摄片复查(每月),不适随诊;3.3-6月复查甲状腺彩超,不适普外科随诊;4.注意监测血压,复查血脂;5.胆囊结石定期B超复查,不适普科随诊。
 
2016年6月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某把驾驶人张某某、所有人杨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80541.85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1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80041.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某已满66周岁,因事故构成了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积极收集各法定赔偿项目损失的证据,主张赔偿损失金额80541.85元,最后受害人成功索赔了80041.85元。
这里需要提醒一点的是,受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容易在证据上面吃大亏,比如证据收集不够完整或者证据缺乏证明力,以丧失某些赔偿项目的赔偿权利。因此,在证据方面,受害人更适宜委托律师处理。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391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0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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