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0月29日傍晚,丁某横穿马路,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而当场死亡。货车司机当即驾车逃离现场。过路的目击者拨打了报警电话。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调查得知肇事大货车属于T物流运输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王某受T物流公司委派驾驶肇事大货车送货途经事发地点,出车回来后王某涂掉了出车记录。警方还发现,肇事大货车的大樑和油箱在此前刚被人擦拭得干干净净,而其他部位却没有被擦过。且王某于当天交车后出走不知所终。据此,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检验的结果,并结合目击者的证言,认定肇事司机王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物流公司对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认为根据车辆状况、出车记录、“110”报警记录等一些间接证据,不能得出肇事车辆就是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的结论。
2005年7月2日,丁某家属在无法与物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T物流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大货车途经事发地点,并拨打报警电话,由此足以证明当时王某确在现场;王某回单位后即涂掉出车记录,他所驾驶的大货车大梁和油箱被擦净,以及警方扣押大货车后准备向王某了解情况时他突然出走不知去向,物流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由此认定王某所驾驶的车辆与丁某发生过交通事故符合常理。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因而,一审法院判决T物流运输公司赔偿丁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万多元。
【分析】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王某为T物流运输公司雇佣运输司机,多方证据表明王某驾驶T物流运输公司所有的大货车为肇事车辆,且交通事故发生之时王某正在执行职务,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即作为雇员的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据此,受害人丁某的损失应当由T物流运输公司和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T物流运输公司与王某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王某至今在逃,下落不明,因此T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向受害人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超出其赔偿责任的份额可事后向逃逸的王某追偿。
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王某,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肇事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行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由其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肇事者具有逃逸情节,将被视为量刑中的加重情节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