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8月3日,肇事者吴某无证驾驶粤SXXXXX号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名正在过马路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吴某发现张某已死亡,随后驾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
2日后,吴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检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张某无责任。
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同时,张某家属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吴某与承保吴某肇事车辆粤SXXXXX号车辆交强险的T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58万。
庭审过程中,被告吴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吴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在肇事后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保险,旨在保障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证驾驶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定,被告吴某赔偿原告事故损失23万元,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4年缓刑,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强制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1万元。
【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本案中吴某无证驾驶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可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为了保障交通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救助与赔偿,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再有肇事者根据其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位法由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之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与吴某签订的交强险合同,向吴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