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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唆使驾驶员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2024-11-22 01:25:51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13日,杜某驾驶豫GXXXXX号大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城关镇文明路XX路段时,因躲避撞上前面车辆,杜某突然右转变更车道。由于杜某的突然右转,致使后面车辆没有拉开行驶的安全距离,造成与其同向行驶的鄢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大客车相撞。三轮车上的乘客李某受伤,另一乘客陈某颅脑严重损伤。
   
      三轮车驾驶员鄢某让杜某下车处理事故,抢救受害人,但是客车上的售票员黄某却唆使杜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陈某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杜某逃跑至滑县什牌收费站被截获。后经过滑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鄢某、李某、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起事故造成一伤一死、两车车损伤的事故结果,肇事司机杜某不但没有履行现场保护义务,甚至逃逸躲避罪责。最后法院根据《刑法》第133条的相关规定,判处杜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肇事车辆的售票员,不但没有帮助抢救伤者,反而指示肇事者杜某逃逸,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应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133条的明确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杜某不但犯交通肇事罪,而且肇事后还选择了逃逸,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规定,判处杜某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肇事车辆售票员黄某唆使肇事司机杜某逃逸,导致受害人没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黄某应当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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