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儿童遭遇交通事故且构成伤残等级的,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应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同时也为儿童购买“第二次”保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赵某某,男,2014年4月21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受害人父亲。
法定代理人:袁某,系受害人母亲。
被告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6年2月18日20时00分许,赵某(受害人赵某某父亲)驾驶粤Bxxxxx轻型厢式货车由深湖村往龙桥大道方向行驶行至罗博县龙溪镇深湖村蓬深路351号门前路段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东莞市桥头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到东莞东华医院治疗,共住院23天。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2周;2.带药继续治疗支气管肺炎,定期儿科会诊;3.右下肢支具保护2周,出院后1.2.3个月门诊复查X线。半年后可拆除内固定,费用约需要1万元;4.定期复查下腹部CT复查左肾挫伤情况,费用约需1500元;5.住院陪护1人,出院后加强营养。
2016年5月25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赵某某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6972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9月22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972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赵某某是年仅2岁的受害人,在事故中造成10级伤残,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主张相关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赵某某的父母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
受害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原告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电费发票、营业执照、送货单位凭证,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主张的残疾赔偿金69514元全部获赔。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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