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交通事故为多等级伤残案件,在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当受害人为儿童时,后期治疗可能需要更高的费用,此时,知道正确的处理步骤很关键。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某,女,2011年1月15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受害人陈某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赖某某,系受害人陈某某的母亲。
被告一:冯某某,粤L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5年3月29日11时3分许,被告一冯某某驾驶粤L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由S356线往白花镇吕村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白花镇沥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某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0天。出院医嘱:1.住院休息,加强营养;2.带药服用,继续康复治疗;3.定期复查,专科随诊;4.住院期间陪护1人。
2015年9月2日,广东中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个9级伤残、1个10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某将上述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71252.47元。
【案件结果】
2016年3月28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12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陈某某63505.98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多等级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涉及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复杂,存在较大的难度,需要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才能掌控处理,尤其当受害人为儿童时,后期治疗费用无法估算。
本案中,受害人邓某鉴定构成了2个等级的伤残,分别是9级伤残、1个10级伤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本案中谢某的伤残赔偿指数应计算为21%。另外需注意,各地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标准不一样,详情需咨询当地专业律师。最后,从受害人主张的数额与实际获赔的数额来看,受害人陈某某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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