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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忽悠了,车祸调解需留心这些.... 2016-11-01 10:17:11
      引      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端各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是诉讼的途径解决,对于伤残或是死亡类性质严重的案件,通常专业人士建议您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当然,如果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调解的,也不为一个有效的途径。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黄某,2009年10月13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黄父。

      致害司机:赵某。

      2014年12月21日13时40分许,赵某驾驶闵D9XXX号车在龙岗区龙城街道平村盛平市场门口时,车头右前侧与横过马路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介入调查,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即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1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2人陪护,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注意护理,定期门诊复查,护理至门诊复查时间,根据门诊复查意见进一步决定休息时间。原告为此产生了医疗费9027.14元、护理费1723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1500元。

      2015年3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黄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费1800元。

      后,黄某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把赵某、赵某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包括十级残疾赔偿金8930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各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26467.87元。

      案 件 结 果: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扣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赵某已向原告垫付的现金8000元,原告黄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自愿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10万元一次性支付至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指定账户。

      二、原告黄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就本案的交通事故向两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某自愿承担,并已于2015年9月18日当庭将本案实际收取的诉讼费1415元支付给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黄父。

      双方当事人一直同意,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手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国 晖 专 家 点 评:

      本案为诉讼中调解结案,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与实际调解赔偿额对比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其中,作为幼童的受害人,在残疾赔偿金问题上主张城镇标准值得认可。在深圳市,幼童农转城的赔偿条件为:

      幼童虽为农村户口,但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本案中,黄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一直跟随父母在深圳生活,符合深圳市残疾赔偿金农转城的条件,可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168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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