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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无法证实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案 2015-11-04 10:33:14
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097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302号
判决时间:2009年06月23日


      一、案由

     2008年3月24日06时许,陈某驾驶粤B/73965号大型客车沿宝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万联路口时,车头与在该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唐某驾驶电动自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097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302号

     判决时间:2009年06月23日

     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使唐某受伤的伤人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唐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后转深圳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5月7日出院,两次住院共44天。2008年7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结果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右锁骨骨折,右第2、3后肋骨折,右足第3、4跖骨骨折,急性闭合性中型颅脑损伤,腰椎骨折内固定和锁骨骨折内固定存留,认定为拾级伤残。

     2008年6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事故发生的路口由交通信号灯控制且事发时交通信号灯运转正常,没有证据证明哪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行为,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此次事故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二、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司法鉴定费1500元,
     2、受害人后续治疗费8000元,'
     3、在医院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
     4、护理费2200元,'
     5、受害人上班的误工费13641元,
     6、残疾赔偿金134437.8元,
     7受害人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97382元,
     8、交通费6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
     以上合计:280969.9元。

     三、案件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事实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础,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有力证据。但当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专业部门的公安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后该如何分清责任,作出合法有据、合情合理的判决,既让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也不让无责任者无辜承担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处理资深律师团队,十余年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经验,为您解决一切赔偿难题,法律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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