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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车祸事故,千万别忘了索赔这个钱! 2017-06-12 10:21:32
        引      言:

        孕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作为受害人并不少见,在造成严重的事故伤害时,孕妇腹中的胎儿将受到严重影响,这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在事故具体索赔当中,包括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乃至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雷某,1987年6月22日生,农业户口。

        致害司机:叶某。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雷某陈述:

        2014年5月14日08时43分许,叶某驾驶粤BXXXXX号车在石岩北环路官田小学路段往北环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头左侧与行人雷某发生碰撞,造成雷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事故后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治疗,于2014年9月28日出院,共住院138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继续功能恢复锻炼,因患者左第二趾骨关节半脱位,如疼痛症状不能缓解或影响生活质量的,可考虑手术治疗,不适随诊,门诊复诊,全休2个月,加强营养,避免剧烈运动及负重。伤害导致雷某医疗费812.8元、护理费19494.8元,误工费2240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

        2014年10月9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是在深圳居住超过1年,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8930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194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事故造成腹中胎儿流产,主张3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总计246564.4元,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    
      
        期间:叶某为雷某支付医疗费31505.10元。

        案 件 结 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38号判决:

        一、法院确认1、医疗费32281.60元;2、护理费19088.21元;3、误工费16157.5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3700元;5、营养费酌定1000元;6、交通费酌定1000元;7、鉴定费1800元;7、残疾赔偿金89306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60385.9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91214.38元。

        三、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叶某承担2141元,雷某358元。

        ★ 国 晖专 家 点 评:

        从案件处理的结果来看,受害人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3万元没有被完全支持外,其他项目的赔偿几乎都得到了认可,案件索赔成功。

        本案处理中,法院并没有考虑因事故伤害导致叶某腹中胎儿流产的事实,仅按照一般伤残案件可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以认定,实属不妥,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应当在未来的司法审判中得到纠正,从而更好的维护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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