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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同等责任赔偿案 2015-10-23 10:55:22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罗法民四字第22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280号
判决时间:2009年06月12日


      2008年03月11日19时30分许,黄某驾驶粤B/4Q565号小型客车,沿机场南北干道有北往南方向行驶至355汽车总站路段时,车头与由南往北逆行方向骑自行车的咯某发生碰撞,致使罗摔倒在地,造成罗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罗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原告共住院91天。2008年5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大队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确证证实,黄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罗某驾驶非机动车你想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所以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罗某(事故受害人)。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廖锋律师。
     被告一:黄楚城(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黄清武(肇事车辆主人)。

     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因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如下:
     1、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鉴定费536元。

     2、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后续治疗费7000元。

     3、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

     4、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护理费4550元。

     5、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误工费11613元。

     6、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营养费2000元。

     7、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128036元。

     8、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12720元。

     9、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1000元。

     10、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

     以上合计192005元。

     11、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分析如下: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骑自行车逆行与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的发生。交警查明,原告与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是根据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客观造成的后果来判断的,在这次事故中原告与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因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所以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非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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