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实现“农转城”收集相关证据时,往往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导致在证据上面吃了大亏,因此受害人在索赔过程中更适宜委托律师介入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罗某,女,1954年8月1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李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三的总公司。
被告三: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同时也是被告一李某的工作单位。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10月6日18时43分许,被告一李某驾驶粤B XXXXX号大客车从丽山路右转入留仙大道时因未避让自北向南通过人行横道的罗某,车身与原告罗某发生碰撞,造成该车部分损坏及原告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罗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罗某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后转至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就诊,并于当日回家休养,无住院。2015年4月8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原告罗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后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罗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4043.1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1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70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47919.7元;
二、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深圳市,实现“农转城”需要收集以下2大证据:一是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的证据;二是事故发生前1年在深圳有稳定的收入的证据。
本案中,受害人罗某为农村户口,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但由于其并无收入来源,自身未能向律师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其在残疾赔偿金项目上未能实现“农转城”。但是,从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受害人罗某除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未获得全赔外,其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均获得全赔。
由本案可知,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深深影响着其最终的赔偿款。在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往往会因为证据收集不够完整或者证据缺乏证明力,以丧失某些赔偿项目的赔偿权利。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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