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涉及诸多赔偿项目的计算及农转城标准转化等问题,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能够为您主张的赔偿款添加一份保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某,男,1966年6月2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4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新闻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和平医院路段时,该车右后侧与原告在原和平医院东侧下坡通道由北往南驾驶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于2014年4月12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写明:功能锻炼,循序渐进,避免患肢负重;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住院期间1人,休息3个月需陪护1人;定期复查、择期取内固定物(取内固定费用约1万元)。
2014年7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某、机动车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31968.7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2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人民币110000元,在该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被告中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人民币18452.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结案的,受害人李某某的户籍性质虽然是农业户口,但是受害人李某某提交了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银行流水请打及原告证人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深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稳定的收入。受害人李某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赔偿,最终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受害人李某某诉请被告赔偿131968.7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128452.86元。由此看来,受害人李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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