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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对受害人获得全部的赔偿金额为什么如此重要? 2018-10-24 10:03:57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往往许多受害人却全然不知自己需要保存及收集哪些证据,此时不委托律师,难道还要再一次伤财吗?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黄某某,女,1995年12月2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颜某某,湘NXXXXX号摩托车驾驶员。

被告二:谭某,湘NXXXXX号摩托车所有人。

被告三:王某某,粤SXXXXX号车驾驶人。

被告四:东莞市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粤S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粤SXXXXX号车的保险公司。
 
2014年4月1日,被告一驾驶湘N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原告)从东江提拔天和商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东江工业区祥和路时,与从三环路往天祥电子厂方向行驶由被告三驾驶的粤SXXXXX号小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一、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三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城区水口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7月9日办理出院。出院医嘱:1.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2.住院期间陪护1人。

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黄某某把摩托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5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80606.75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0月2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某11826.07元;

二、被告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62249.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民事案件中,所谓有理而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所谓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指无证据加以支持。在交通事故中亦是如此,若是受害人拿不出相应的证据,那么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损失也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本案受害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保存并收集相关证据,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74075.6元,由此看来,受害人黄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17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12.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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