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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事故受害人调解时的最佳搭配!不信你看… 2019-04-19 09:20:06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除了可以要求交警大队组织调解解决纠纷,也可以在受诉法院的组织下调解。当然,无论受害人选择哪种方式调解,委托主要律师在场协助无疑是最佳的搭配。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杨某,男,1962年3月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杨A,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被保险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10月13日12时20分许,被告一杨A驾驶粤B XXXXX号车沿文锦路由北往南行至湖贝路口时,该车车头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原告驾驶的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被送往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嘱注明:休息至2015年2月28日,需陪护1人。
 
2015年1月26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杨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杨某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杨某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250073.75元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374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调解款人民币130875元;
 
二、原告杨某收到上述调解款后不得再就本案交通事故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本案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主持,受害人杨某与被告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受害人杨某获得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的成功之处有2点:一是受害人杨某在进行索赔事宜前,懂得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索赔方案;二是选择在法院组织主持下与肇事方调解,肇事方一般会自愿履行调解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效率较高。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94号。)
 
本文引自: https://m.peichang.cn/show8/26887.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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