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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受害人实现“农转城”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2018-07-13 10:06:06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即可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实现交通事故赔偿零差距。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男,1957年9月1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张某,豫S CXXXX号拖拉机驾驶员。

       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豫S CXXXX号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4年1月7日,被告一张某驾驶豫S CXXXX号拖拉机从下角市场往梅湖方向行驶,至梅湖路祺风花木场路段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21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全休1个月。2014年9月22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评估为9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320877.1元。

       【案件结果】
      
       2015年6月3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50号判决:
       
       一、第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10000元;
 
       二、第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156044.8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惠州生活已超过1年,且有来源于惠州1年以上的固定收入,完全符合惠州市交通事故“农转城”的条件。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在惠州生活超过1年及在惠州有1年以上固定收入的证据,比如租金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积极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最后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农转城”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主持,受害人李某也获得了理想的赔偿款数额。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71号。)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8/2267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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