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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以城镇居民获赔需提供相关证据 2017-01-04 10:49:03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0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217号
      判决时间:2010年12月3日


      ★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14日,李某驾驶车辆经过横岗红柿路信义家园路口时,与胡某发生碰撞,致使胡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对现场的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全部的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2天。根据医嘱胡某需休息3个月,每周进行门诊复诊,加强营养,住院期间1人陪护,拆内固定需8000-10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胡某委托我所陈律师、朱律师代为行使诉权。我方与李某及车辆的所有人黄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xx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我方于是决定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412.22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审理结果:

      在庭审中,对方提出了抗辩理由,认为应当扣除已经垫付的费用,且原告为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还有其他两个抚养人,应当减去他们应承担的份额。虽然对方还提出了其他的抗辩理由,企图进一步减少赔偿款,但是我方律师提出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部分采取了双方的意见。法院确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适用城镇标准的条件,并且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还应得的赔偿额为48028.04元,由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胡某37678.04元,由李某与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胡某10350元。

      原告胡某在判决后表示满意代理律师为其争取到的赔偿数额,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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