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案件,选择诉讼索赔更能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在某些条件下,调解亦可以维护受害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利某,女,1965年10月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谭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人、车主。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6年4月18日9时40分许,被告一谭某驾驶粤L XXXXX号车自东向西方向行驶,因逆向行驶与原告推行的手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利某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4月18日出院,共住院38天。出院医嘱:近期3月避免负重及剧烈活动,渐进加强功能锻炼,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
2016年9月28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利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受害人利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
受害人 利某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利某将上述被告诉至博罗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91895.7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2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利某172000元,该笔款项自双方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谭某3000元,该笔款项自双方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以上款项履行后,原、被告双方不得再以本案事实再行向对方主张权利,视为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利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起诉肇事方主张事故损失赔偿,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利某172000元。与受害人主张的实际损失相比,受害人利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由此可知,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调解亦可以维护受害人利益最大化。此外,诉讼中调解还具有如下好处:
1、法院会依据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效力;
2、肇事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执行的效率大大提高;
3、……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0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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