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庭外和解,但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
【案件简介】
受害人:吴某,男,1991年2月10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胡某,浙D XXXXX号车。
2017年6月4日15时50分许,胡某驾驶浙D XXXXX号车在环观南路格兰云天路段右转弯时,车头与由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14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加强营养,住院陪护1人。2017年12月14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受害人吴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4083.75元,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受害人吴某委托国晖律师协助其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
一、胡某同意一次性赔偿给受害人吴某人民币223627.19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的所有赔偿项目和费用;
二、上述赔偿金胡某是对本次事故所造成吴某人身损害的一次性、终结性的赔偿,上述赔偿金支付完毕后,胡某的赔偿责任就此终止,吴某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再向胡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国晖点评】
实践中,大部分受害人都是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即使是在诉讼中调解,受害人也容易被对方“忽悠”,以致损失赔偿款,更何况本案受害人选择的是庭外和解。
实践经验表明,庭外和解,有无律师介入,索赔结果有天壤之别。本案中,受害人吴某机智选择委托国晖律师协助,最后受害人获赔了223627.19元。与原主张的事故损失赔偿金额254083.75元来看,受害人周某庭外和解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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