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但是调解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也不失为一个高效便捷的选择。
【案件简介】
受害人:郑某,男,1975年10月23日生,农村户口。
赔偿义务人:欧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2017年4月17日18时40分许,欧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如意里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如意余岭西路路口时,车身左前侧与由郑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美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郑某被送往深圳龙城医院治疗,共住院4天,后因伤情需要,转院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1天。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3个月,支具佩戴3个月,住院期间留护1人,适当加强营养,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
2017年11月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郑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郑某骨折伤残程度为9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需8000-10000元人民币。
受害人郑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现受害人郑某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协助其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受害人郑某因自身原因,要求以调解方式处理。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郑某最终获赔了255000元赔偿款。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郑某选择了在诉讼前与肇事方进行调解,避免了进入司法程序的繁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谈判下,受害人最终获赔了255000元赔偿款。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看,受害人郑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由本案可知,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若选择调解处理事故纠纷,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调解谈判,律师的介入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相反,如果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受害人极有可能因遭遇错过诉讼时效、丧失原有证据材料等法律风险,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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