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事故赔偿争议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以及诉讼3种,交通事故伤残案件更适宜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但是若案件有律师介入的,受害人也可以选择调解处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1971年5月1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洪某,粤S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粤S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月18日14时20分许,被告一洪某驾驶粤S XXXXX号车沿广深高速由北往南方向行至K114+400路段时,该车右车头部位与同车道前方由原告驾驶的轿车左车尾发生碰撞,碰撞两车失控,分别再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多部位损坏、原告与被告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乐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共住院10天。出院医嘱写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名,出院后8周内陪护1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
2016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1533.52元。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2017)粤0304民初6262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2018年1月5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陈某12万元;
二、原告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及两被告就本案交通事故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中,相同条件下的受害人,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不一样,获赔的赔偿款数额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案件更适宜选择诉讼的方式处理。但是调解若有律师协助,也可以考虑调解处理。
本案中,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的伤残损害。受害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委托国晖律师协助索赔,最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受害人陈某获赔了12万元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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