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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受害人主张事故损失赔偿,这些注意事项都清楚了吗? 2018-07-19 10:14:13
        【引    言】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仅在同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实现“同命同价”,而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赔偿仍存在区别对待。为保障农村户口受害人的利益,建议农村户口受害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男,1992年2月1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吴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1月17日12时25分许,被告一吴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坂田雅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车头与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65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不适随诊。

       2016年2月2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与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7156.0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2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7民初12081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张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额为145889.8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45889.86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从受害人林某主张的赔偿金额157156.06元与实际获赔的金额145889.86元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而受害人张某成功的原因有2个:

       1、委托律师介入,成功实现“农转城”

       本案中,原告张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事发生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且在深圳市具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完全符合深圳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农转城”的条件。

       国晖律师从此方面入手,收集了受害人张某实现“农转城”的有效证据,为其在残疾赔偿金等项目上积极主张按深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选择在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规避了诉讼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诉讼索赔的程序极其复杂,且难免会遭遇一些法律风险,受害人张某机智地委托律师介入,规避了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比如无法锁定完整的赔偿义务人、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够等风险,最后成功索赔。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33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687.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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