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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受害人因车祸致9级伤残,应如何索赔? 2018-07-18 11:22:10
        【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肇事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女,1966年1月2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A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广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粤A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广州市xx服务有限公司,粤A 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粤A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6月13日10时00分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A XXXXX号货车在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河提路第五工业区路口时,车身左侧与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碰撞部位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光明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深圳市宝田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东莞康华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63天。出院医嘱:必要时伤口换药,加强营养治疗1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4周,不适随诊。

       2014年9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07529.93元。

       【案件结果】
        
       2015年6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89号判决:
       
       一、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251811.13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王某因车祸构成了9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规定,受害人王某可以向赔偿义务人包括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主张各赔偿项目的损失。

       其中,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积极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上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准确锁定赔偿义务人,积极收集其符合“农转城”条件的证据,主张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获赔了251811.13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王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47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68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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