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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受害人因车祸致9级伤残,如何索赔? 2018-07-17 15:16:44
        【引    言】
        
       农村户口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主张各项目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尹某,男,1965年4月1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孙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石岩石龙仔屠宰场路口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石岩石龙仔屠宰场路口时,车头与相对由原告驾驶搭载宁某的电动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尹某被送往深圳市石岩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10天。2015年8月20日,原告尹某再次到该医院治疗,医嘱休息1个月。2015年9月20日,原告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总医院治疗,医嘱休息30日。

       2015年10月16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尹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尹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11667.09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0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尹某190804.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二、驳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本案受害人尹某可以向侵权方(肇事司机许某、肇事车辆所有人许某、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其中,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目上面,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该积极主张按照城镇的标准赔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受害人尹某因车祸构成了9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符合“农转城”条件的证据,主张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通过诉讼获赔了190804.2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211667.09元相比,受害人尹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48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68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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