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选择处理事故的方式不同,赔偿款也有所差异,尤其是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伤残受害人在索赔前,应先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介入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覃某,女,1960年2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杨某,鄂Q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系鄂Q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5月19日,被告一杨某驾驶鄂Q XXXXX号车沿湘鄂情大桥经黔龙集团至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径至黔龙集团十字路口直行右转时,与同方向的覃某驾驶的无牌助力车相撞,造成覃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来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覃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覃某被送往来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93天。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杨某垫付了医疗费16000元。
2016年9月19日,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覃某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鉴定原告覃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和10级,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覃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损失共计人民币254939.01元。
【案件结果】
2018年2月24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2827民初909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应自判决生效5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覃某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应自判决生效5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原告覃某96193.92元;
三、驳回原告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覃某返还被告杨某的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6000元(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国晖点评】
由于多等级伤残涉及到伤残赔偿指数的问题,难度较高,且引发后遗症、并发症的概率比一般伤残要高,受害人更适宜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本案中,受害人覃某在事故中造成了9级、10级伤残,构成了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受害人覃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最后获赔了216193.92元。与原主张的事故损失金额相比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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