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由于涉及到伤残赔偿指数以及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且索赔难度大,受害人在没有胜诉把握的情况下,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全权代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柳某,男,1954年1月2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粤S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S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3月7日11时30分许,被告一柳某驾驶粤S XXXXX号车沿大浪华盛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华盛路福轩新村村口路段时,车头与沿福轩新村村口由西往北方向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柳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龙济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4年7月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柳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柳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原告柳某因此次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37351.53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1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民初20092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某赔偿人民币1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优先赔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某赔偿人民币14684.5元;
三、驳回原告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柳某因车祸构成了2个10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但是,实践经验表明,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涉及到伤残赔偿指数以及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受害人自行诉讼获赔的难度非常大。
受害人柳某在了解这一情况下,机智选择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讼,在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受害人柳某主张的损失金额137351.53元与实际获赔的金额124684.5元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同时也向我们阐述了一个道理:律师在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受害人能否利用这点索赔,将直接影响到其赔偿款的高低。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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