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案件,由于涉及到各赔偿项目的计算、证据收集等问题,受害人更适宜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律师的介入处理,会对索赔事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邹某,男,1969年12月1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朱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也是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2016年3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一朱某驾驶粤B XXXXX号大型双层客车(观光1路公交车)沿梧桐山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使至梧桐山隧道中段时,车辆突然失控,先后与隧道左右两侧的路肩和墙壁发生碰撞,造成粤B XXXXX号车损坏、隧道路肩和墙壁受损以及车身乘客李某、王某、原告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于2016年3月25日05时50分在深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盐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4天。出院医嘱载明“外院继续治疗等”。2016年5月2日,原告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共计住院44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并陪护1人,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
2016年8月1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邹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邹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8000元。
原告邹某因此次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起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26135.69元。
【案件结果】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8民初1424号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支付人民币161659元;
二、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邹某因车祸导致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各赔偿项目的损失以及“农转城”的证据,积极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上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从受害人邹某主张的损失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而本案的成功,向我们阐述了一个道理:律师在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受害人能否利用这点优势索赔,将直接影响到自身赔偿款的高低。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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