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事故中,存在赔偿比例分担的问题,例如保险公司对赔偿的比例分担、各方当事人对赔偿的比例分担等。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对于赔偿比例问题,结合《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规定,可有:
1.交强险先行承担赔偿
上道行驶的机动车依法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车祸事故发生致车辆外的人或物损害的,交强险应当先行承担赔偿,其中:
(1)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的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针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承担最高198000元的理赔;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针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可承担最高18000元的理赔;
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针对维修费、个人财物损失等,最高为2000元。
以上总计200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此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以上总计19900元。
2.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如果没有商业三者险,可忽略)
商业三者险的理赔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通常可以依照下列比例赔偿责任:
① 被保险车辆承担承担全部责任的,商业三者险依照100%的比例进行赔偿;
② 被保险承担承担主要责任的,商业三者险依照70%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③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商业三者险依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
④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商业三者险依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
此外,需注意保险理赔有免赔率的情况(有不计免赔的可以忽略),通常情况下: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免赔15%,承担主要责任的保险免赔10%,承担同等责任的保险免赔8%,承担次要责任的保险免赔5%。
3.各方对损害比例的分担
当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处理完毕,但是保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时,就存在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分担问题,机动车致害的案件:
(1)受害人为其他机动车时
① 被保险机动车全责时的,由被保险机动车当事人承担100%赔偿责任;
② 被保险人机动车主要责任时,由被保险人机动车当事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③ 被保险人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时,由被保险机动车当事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④ 被保险人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时,由被保险人机动车当事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⑤ 需注意,被保险人机动车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
(2)受害人为非机动车和行人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① 被保险机动车全责时的,由被保险机动车当事人承担100%赔偿责任;
② 被保险人机动车主要责任时,由被保险人机动车当事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
③ 被保险人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时,由被保险机动车当事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④ 被保险人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时,由被保险人机动车当事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⑤ 需注意,被保险人机动车无责任的,也仍由被保险人机动车当事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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