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一般根据行为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确定责任的。
那么,发生车祸后,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如下: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 一方故意的;
(2) 因一方过错导致的;
(3) 当事人逃逸的,导致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4) 一方丧失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
(5) 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的,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6)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的,使得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7) 各方均无过错,纯属意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般来说,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起的作用较小,是引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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