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无论肇事机动车一方是否负有事故责任,第三人的损失均可以由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责任又应如何分配呢?欢迎咨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400-626-2163.
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本身就存在一定过错。若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的,给受害人的赔偿造成损失,那么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未投保肇事机动车方承担。
也即,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并非直接在当事人之间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由未投保的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再由事故各方当事人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进行具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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