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多数电动车驾驶人由于不了解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相关规定,导致在骑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自知,而最常见的情形是电动车驾驶人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这种情况下,电动车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详情】
2017年3月12日,李某骑行电动车经过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被侧方驶来的私家车撞倒。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私家车车主经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问:交警作出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实践经验表明,确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需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结合上述案情来看,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了上述的道路通行规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因此,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属于责任划分的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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