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会依照查清的事故事实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除记载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外,还将明确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而事故责任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
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上,通常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损害数额的计算问题,一个是当事人对损害数额的分担情况。具体为:
一、损害数额的计算
根据受害人的伤害大小,受害人可从《侵权责任法》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确定赔偿项目的具体类型,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并依据《解释》明确的计算标准计算损害总数额。
二、事故责任的分担
在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伤害的赔偿案件中,赔偿的顺序和步骤可从《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得出:
(一)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时,交强险在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若交强险理赔不足的,在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对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在上述保险都理赔都不足时,仍有不足的部分,鉴于机动车方的全部责任,将由机动车驾驶人或其他根据《侵权责任法》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人,如单位等承担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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