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赔偿案件中,事故责任和事故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故责任是对事故客观事实的一个认定,而事故赔偿责任是对事故法律事实的一个认定,事故责任很大程度上影响事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的过错大小,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由交管部门根据查清的事故事实进行认定并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另外,交管部门也可以用具体的百分比例来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赔偿责任基于事故损害产生,并考虑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分担,这是机动车致害的一般赔偿规则:
1.交强险理赔
交强险分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不考虑具体的各方责任比例大小,只考虑有无。当被保险机动车承担有事故责任时,交强险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交强险最大理赔限额仅12100元。
2.损害分担
除去交强险最大的理赔限额,有的案件损害可达几十万、上百万,这样,仅交强险就不足以承担损害赔偿了。此时,就应当考虑各方对损害分担的比例问题。仍是以事故责任为基础,但并不就是事故责任的比例:
(1)对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事故责任比例大小分担剩余损失,如果是2:8的责任,那么分担的比例也是2:8;
(2)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
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主责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④机动车次责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⑤机动车无责(非机动车、行人无故意),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不论是交强险理赔还是损害分担,都以事故责任的确定为前提。但事故责任的比例,并不是各方承担损害责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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