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是各方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赔偿责任是各方对事故损害应当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责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事故赔偿责任的大小。
如果一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则意味着该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程度较轻。此时,其事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以及分担事故损害的大小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有:
1、致害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承担
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因为各方都承担有事故责任,故交强险的理赔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
其中:
死亡伤残限额:针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医疗费限额:针对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整容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财产损失限额:针对维修费、个人物品损失等。
2、致害机动车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理赔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在致害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时,保险公司通常按30%的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3、在保险公司都理赔不足时
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则事故损失由各方分担:
(1)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
主次责任下,通常一方70%比例,一方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交通事故
机动车主责时,承担80%的比例;机动车次责时,承担4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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