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10月26日,刘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辆行驶至G幼儿园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6岁的小张发生碰撞,造成小张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交通支队F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张被送往B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经深圳市R人民医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小张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评定小张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2012年2月24日,小张与其父母将肇事者刘某、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被告在答辩中称,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原告小张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应负一定的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驾驶肇事车辆碰撞原告小张,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交通支队F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据此被告刘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负有监护义务。本案中,肇事者刘某在庭辩强调交通事故致小张受伤,虽然其在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应承担事故责任,但小张的父母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学龄前儿童由于较为年幼,其自理能力、判断能力较差,需要监护人悉心看管。
但是,被告刘某的主张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理由是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者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小张无事故责任。且虽然刘某主张小张的父母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但是其并没有提供进一步有利的证据予以证明,自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