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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万元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赔偿 2024-11-22 01:35:40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行驶至西乡庄边路与建安二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被立即送往深圳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7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营养,休息三个月,一年后须取骨折内固定约需费用8000元。2011年4月28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黄某构成十级伤残。
   
  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肇事车辆驾驶员)、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9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护理费135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8667元、残疾赔偿金15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答辩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保险公司答辩称,同意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一万元,因此我方不承担医疗费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813.86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4290元、护理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交通费酌定为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00元、医疗费8038.8元、营养费酌定为1000元,合计48942.66元。 
   
  因XX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了医药费10000元,故其还需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2903.86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黄某承担次要责任,故王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还应赔偿原告医疗费(8000+8038.8)×80%=12831.04元。因此,原告应得的赔偿总额为32903.86+12831.04=45734.9元。
   
  【案例评析】
   
  通常,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王某与黄某发生交通事故,先由XX保险公司赔偿黄某的损失32903.86元,剩余损失就由王某和黄某按比例承担。
   
  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包括超出赔偿总额和分项赔偿限额两项内容。交强险赔偿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三个分项赔偿项目。如果受害人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再需要承担该分项的赔偿,如本案中受害人黄某的医疗费超过了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那么超出的医疗费就由王某和黄某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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