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7日,罗某驾驶小轿车在一中间有隔离带的大道上行驶,未察看周围车辆行驶状况下便向左转弯欲从隔离带驶出,其车头与迎面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左侧相撞后,张某的小轿车又撞在停靠在路边的一辆东风大货车尾部,造成张某车上的乘客邱某当场死亡,刘某、吴某等四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肇事后罗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由于当时是凌晨三点,路上几乎没有行人,罗某只好立即开车把刘某、吴某等四名伤者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由于当时在慌忙中没有及时向当地的公安交管部门报警,后交警赶到医院以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其拘留起来。
在检察院以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起诉至法院时,罗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罗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员,应该认定为自首。但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是属于自首情节,但本案的罗某并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因此不构成自首。最后法院判处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自首情节,判处3年有期徒刑。
【案例评析】
《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要构成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单位或者单位负责人、城乡基层组织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案中,虽然肇事者罗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但是他没有主动报案,缺乏自首的先决条件,故不构成自首。但是考虑到他能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也可以在量刑方面给予从宽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