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5日,廖某中午饮酒后驾车到A市区接人,途经该市中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某学校西门路段时,廖某驾驶的汽车在超越正在进站上下客的公交车时,碰到一名撑伞行人后,车头左前方又碰撞到该辆公交车右后角。之后,廖某驾驶的汽车失控冲出东侧路外,碰撞到在路旁行走的唐某、杨某等4名行人,造成唐某、杨某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某、余某、郑某、黄某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55.38mg/ml。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
在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大队主持下,廖某与死者唐某、杨某的家属及4名伤者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赔偿后,死者杨某的父亲杨大某、死者唐某的妻子吴某及其弟唐某某、伤者贾某、黄某、郑某、余某均出具了谅解书,对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廖某从轻处罚。
但当检察院对廖某提公诉时,杨大某夫妇(死者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独生子女伤亡赔偿金”1元。2011年10月19日,法院一审认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候交警处理,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死伤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驳回杨大某夫妇提出的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理解本案的难点在于肇事者在被提起公诉之前与受害人家属均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而后检察院对肇事者提起公诉之后,受害人家属却再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法院又受理了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并约定双方再不得以此事由提起诉讼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再因此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是这样的,有其特殊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因此,本案中受害人父母虽然已经和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但是依法其仍然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法院也可以受理。至于法院受理之后做怎样的判决,则是依据其诉请理由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和事实,本案因为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是“独生子女死亡平赔偿金”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